在現在的官僚體制之下,團體中的成員在面對看似無法克服的困難時,常覺得沒有希望、沒有效率。有些人甚至覺得如果不跟任何團體有瓜葛會更好。但是,不可否認的,一個人沒有辦法獨自存活,拒絕成為團體一份子,也就無法達成個人的成就感和驕傲,因為這些唯有通過團隊合作才能達成。
L. 羅恩 賀伯特在研究有關團體的技術時,寫出任何團體要達成目標,其成員應遵守的關鍵原則。 這些原則於1951年1月寫成,附錄於後:
一個成功的團體參與者,其自身的言行舉止會非常接近整個團體的理想、品格和原則。
個人對整個團體的責任,不應低於團體對個人的責任。
團體成員的部分責任,就是讓整個團體平順運作。
團體成員必須行使和堅持他身為團體一員的權利和特權,也必須從團體的觀點,堅持團體的權利和特權,並絕不容許這些權利因為任何藉口或節省時間的考量,而受到一分一毫的削減。
一位真正的團體成員,必須行使並落實他為團體貢獻的權利。他也必須堅持團體為他貢獻的權利。他必須瞭解,無數團體之所以會失敗,就是因為其中一方貢獻的權利受到了剝奪。(福利國家的做法,就是不允許人民貢獻國家,卻強制人民接受國家的貢獻。)
團體成員必須拒絕或阻止擾亂團體事務的狀況,諸如無正當理由而突然改變計畫、破壞公認的聯絡管道,或中止團體內運作良好的制度。他應該留心不去擾亂管理者,以免降低ARC。
為了團體著想,團體成員必須在會議中提出檢討,或主動採取行動來導正規畫失敗,或沒有認清目標的情況。
團體成員的提案必須符合整個團體的目標及原則,並和其他成員配合;他應充分公開他的活動和意圖,好讓所有可能的衝突都及早浮現。
團體成員必須堅持他有積極主動的權利。
團體成員必須學習與瞭解團體的目標、原則和執行程序,並據此行事。
團體成員必須在他所負責的專門技術和技巧方面,盡可能地成為團體中的專家,並且須協助其他團體成員瞭解這些技術和技巧,以及這些技術在團體組織中的必要性與位置。
團體成員應該對團體中所有的技術和技巧有起碼的知識,以便瞭解這些技術,明白它們在這個團體組織中的必要性與地位。
一個團體ARC的等級,取決於它的成員。成員必須堅持高層次的溝通線(communication lines),清晰的親和力和真實性,並且瞭解缺少這些條件的後果。而且他必須持續、積極地維護組織中高度的ARC。
團體成員有權利以他的工作為榮,也有權利判斷和處置他分內的工作。
團體成員必須體認到,他自己就是這個團體中某些部分或某些工作的管理者。對於他所負責的領域,他必須擁有管理的知識和權利。
團體成員不應該允許團體因為某些成員的過失,而通過法令,限制或禁止團體中所有成員的行動。
團體成員應堅持計畫要有彈性,計畫的執行要精準無誤。
團體成員應該理解,每一位成員都有最佳的職務表現,才是他自己和團體生存的最佳保障。不論指揮鏈有沒有授權監督,或職務領域是否相近,監督團體中其他成員做到最好,是每一位團體成員分內的職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