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份守則首次出現在《戴尼提:原始理論》一書中。L. 羅恩 賀伯特於1947年寫成本書,並於1951年首度正式出版。隨後,其他的聽析員進行了大量的聽析,並提供資訊給賀伯特先生,讓他能應用這些資訊,讓這份守則更加完善,並提高聽析的紀律。聽析員守則在1950年代到1960年代進行多次修正,最終版於1980年6月發行。
聽析員守則是聽析及生活的基本工具。如同L. 羅恩 賀伯特在《戴尼提》一書中所寫的:「聽析員守則描繪的就是人類的求生行為模式。清新者多少會自動依這個守則行事。」 因為戴尼提與山達基的基本公理,包含思想的自然法則,因此在聽析中有效的做法,在生活中也會有效。
在此我承諾以一位聽析員的身分遵守這份聽析員守則。
1. 我承諾不去評估待清新者,或在聽析期間告訴他應該怎麼想他的個案。
2. 我承諾不論是否在聽析期間,都不去貶低待清新者的個案或收穫。
3. 我承諾僅以標準的方式對待清新者執行標準技術。
4. 我承諾遵守所有約定好的聽析時間。
5. 我承諾不對一位沒有充分休息以及身體疲倦的待清新者聽析。
6. 我承諾不對一位沒有適當飲食或飢餓的待清新者聽析。
7. 我承諾不允許經常更換聽析員。
8. 我承諾不以同情,而是以有效的方法對待一位待清新者。
9. 我承諾不讓待清新者以他自己的決定來結束聽析,而是要去完成那些已經開始的行動週期。
10. 我承諾絕不在聽析期間離開待清新者。
11. 我承諾絕不在聽析期間對待清新者生氣。
12. 我承諾去聽析每一個主要的個案行動,直到浮動指針出現為止。
13. 我承諾絕不在浮動指針出現後,再進行任何一項聽析行動。
14. 我承諾在聽析中認可待清新者的是之身分。
15. 我承諾不將其他的方法與山達基的聽析程式混在一起,除非待清新者身體有了疾病,而且只有醫療方法可以處理時。
16. 我承諾與待清新者保持溝通,而且不切斷他的溝通或允許他在聽析中跑過頭。
17. 我承諾在聽析期間不加入評論、敘述或擾亂,而使得待清新者對他的個案分心。
18. 我承諾在聽析期間中,有需要時會持續給予待清新者聽析程序或聽析指令。
19. 我承諾不讓待清新者進行一個誤解的聽析指令。
20. 我承諾無論錯誤是真的或是想像出來的,都不會對任何聽析員在聽析中所犯的錯誤解釋、辯解或找藉口。
21. 我承諾只應用標準個案督導資料,去判斷待清新者的現在個案狀況,而且不因為對個案的某些想像的差異而偏離資料。
22. 我承諾絕不會為了要處罰一個人或個人利益,而去利用待清新者在聽析期間所洩漏的祕密。
23. 我承諾絕不偽造聽析期間的工作單。
24. 我承諾任何聽析所收到的捐款之退費,是確實遵守索款審查委員會的規章,如果待清新者不滿意並且在聽析之後三個月內要求退費,唯一的條件是他不可以再被聽析或訓練。
25. 我承諾不去倡導戴尼提或山達基只是治療疾病或醫治精神病,而是很清楚地知道它們的目標是為了得到精神上的收穫。
26. 我承諾在捍衛品格的使用及這些主題實踐上,將與戴尼提和山達基的授權機構完全地合作。
27. 我承諾不容許任何人受到身體上的傷害、暴力傷害、或是以「心靈治療」之名,被施以手術或殺害。
28. 我承諾不允許性放縱或性侵犯病患。
29. 我承諾拒絕去允許任何非理性的人,成為這階層的執業人員。